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之三

日期:2020-06-23 19:19 字号:[]

  一、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上级业务部门印发工作意见对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提出要求

  [案情介绍]2008年6月,G省教育厅印发了《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设立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省教育厅设立审计处,主管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二)各市(州、地)教育局设立审计科,各县教育局设立审计股;(三)省内本科院校设立审计处;(四)各专科学校设立审计科(处);(五)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设立审计科;(六)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没有条件成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可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或可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但在执行审计职能时应有相对的独立性,挂审计的牌子,有审计的公章。”第六条规定:“处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三人;科级股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二人;其他单位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决定。”2008年10月,接到市县编办反映后,G省编办迅速向省编委领导作了汇报,按照省编委领导的批示,及时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查办。经查实,省教育厅审计处原为在财政处加挂牌子的机构,7月份擅自决定独立设置,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室和工作人员。《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后,因各市、县编办抵制,没有得到执行。

  [案例分析]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教育厅擅自设立审计处,属于机构设置违规问题,违规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不构成违纪,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G省编办或者编委可以按照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在教育和机构编制系统内宣布《G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无效。对于省教育厅擅自设立的审计处,应要求其立即撤销。

  二、   机构编制统计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伪造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J省南、北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南部的市县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较高;北部的大部分市县则经济发展较慢,有的县财政困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2006年5月,J省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激发和增强经济欠发达县的发展活力,决定加大对全省32个经济欠发达县的财政转移力度。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以2005年底各地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量为基数,统计基准时间定为2005年12月31日。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统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1.57万名。2006年8月,S某主持召开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中S某指出,这次统计上报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据,是多争取省财政支付资金的好机会,要想方设法把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数量做大。Z某提出数据至少做大30%。领导小组各成员均表示赞同。会议明确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负责伪造统计数据的具体工作。会后,W某、Q某、P某分别召集本部门工作人员,分工伪造了5000名编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2006年9月,L县向省里上报了2.07万名的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在2006年10月J省组织的财政供养人口核查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没有被发现。2009年8月,在J省推进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口政务公开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被发现。据统计,3年来L县因伪造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L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本应按照省里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但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故意伪造了5000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信息,3年来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1.本案中,县长S某、常务副县长Z某和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都为直接责任者,都应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责任。根据S某、Z某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可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W某、Q某、P某一方面是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具体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决策;另一方面,作为具体从事财政、编制、人事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更加了解财政、编制、人事管理政策,却具体从事了伪造编制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数据的行为,对他们应从重处分,可分别给予他们严重警告处分。2. 对伪造的L县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进行纠正,并及时更正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数。 3.要追查L县多获取的近3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