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人职责
受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移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受理人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事项。
2.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登记申请提交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清晰。
4.登记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5.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事项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属登记管辖机关。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登记申请提交的表格填写涂改严重、字迹不清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
5.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6.登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7.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审核人。
审核人职责
审核是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决定。
1.审核的内容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2.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核人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核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登记申请需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核人应当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并由受理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人应当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受理人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登记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核人应当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核准人。
核准人职责
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1.核准的内容是复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监督受理、审核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受理、审核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核准人应当要求审核人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核,并将材料移交审核人。
3.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核准人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审核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的,核准人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发证人员。
发证人职责
发证是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证人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专人负责。
1.发证的对象包括: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事业单位;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核准补(换)领证书的事业单位。
2.发证人编制新设立(备案)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应严格按照证书号顺序依次排列,不得空号编制。
3.发证人在收到核准人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打印,并通知事业单位及时领取证书。
4.事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发证人负责整理存档的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
5.发证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登记管理局印章。
档案管理人职责
档案管理人的职责是整理归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纸质材料,录入、扫描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数据,为社会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查阅服务。档案管理人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专人负责。
1.档案管理人在自收到发证人移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照《开展网上办公和实时汇总登记管理数据工作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将事业单位提交的表格、文件等资料录入、扫描至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
2.档案管理人归档整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材料时,应当认真检查各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现缺失材料应当及时告知发证人员。
3.档案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卷、类、件、份整理归档事业单位登记纸质材料,保证档案整齐、目录清晰、查阅方便。
4.档案管理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查阅制度》的要求,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查阅登记事项和登记公告方面的档案信息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