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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专项办法规范管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浏览次数:来源:办政策法规处刘丽君 发布时间:2020-11-24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银河白(默认色) 杏仁黄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秋叶褐

  江西省印发《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审批、运行管理、工作规范等提出要求从制度层面严把“入口”、畅通“出口”、规范“运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创新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体制。《办法》确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编办共同管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体制,明确由省委编办进行实体审核,着力从源头上防止机构滥设、政出多门,越权决策、违规发文,运行失范、加重负担等问题。

  二是完善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归口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防止因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运行随意性大,会多、文多、督查多,增加行政成本,浪费行政资源。

  三是规定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限额。《办法》明确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成员单位限额管理。除对应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0个;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防止省级议事协调构无序膨胀”和成员“陪会”等乱象

  四是畅通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出口。《办法》列举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变更”“撤并”的具体情形,明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依职权撤并”和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依申请撤并”两类程序,畅通议事协调机构“出口”,定期清理,动态管理,推动省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